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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」第11條、第19條,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406544A號令修正發布

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」第11條、第19條,業經教育部於114年12月1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406544A號令修正發布,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,請查照。
 
一、依據教育部114年12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406544D號函辦理。
二、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,請逕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林小姐,電話:(04)37061629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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