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導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赴陸設籍、領用中國大陸護照、申領陸方身分證、定居證及居住證。
依據新北市政府114年2月25日新北府人力字第1140331777號和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2月27日新北教人字第1140335841號函辦理。
檢附教育部及陸委會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,加強宣導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赴陸設籍、領用中國大陸護照、申領陸方身分證、定居證及居住證。
※重點摘要:
一、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,臺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,違反者喪失臺灣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、擔任軍職、公職及其他已在臺灣設 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。臺灣人民倘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、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,依法須註銷其臺灣戶籍。
二、 政府重申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申領中國大陸居住證;已申領者,建議各機關參照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」第30條有關陸籍人士經許可定居後,須於3個月內提出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規定,要求渠等於3個月內提出放棄之證明資料;未提出者,由各機關本於權責進行行政懲處;爾後申領者,亦比照辦理。
三、 各機關協助就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初任、調任時,加強宣導具結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、領用中國大陸護照、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、定居證及居住證。
檢附教育部及陸委會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,加強宣導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赴陸設籍、領用中國大陸護照、申領陸方身分證、定居證及居住證。
※重點摘要:
一、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,臺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,違反者喪失臺灣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、擔任軍職、公職及其他已在臺灣設 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。臺灣人民倘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、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,依法須註銷其臺灣戶籍。
二、 政府重申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申領中國大陸居住證;已申領者,建議各機關參照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」第30條有關陸籍人士經許可定居後,須於3個月內提出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規定,要求渠等於3個月內提出放棄之證明資料;未提出者,由各機關本於權責進行行政懲處;爾後申領者,亦比照辦理。
三、 各機關協助就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初任、調任時,加強宣導具結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、領用中國大陸護照、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、定居證及居住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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