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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碇高中住校生手冊

新北市立石碇高級中學住宿生手冊 


依據:教育部、本校校規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修訂日期114.06.30)

一、申請住宿須知

二、住宿生請假規則

三、住宿生生活輔導實施要點

四、宿舍學生幹部

五、學生宿舍內務檢查實施辦法

 一、申請住宿須知

一、本校備有學生宿舍、目前最大容量男女各58個床位,共116席。

二、住宿申請:

   [一]本校宿舍因床位容量限制之因素,四、五、六年級申請住宿核定之原則,以林口、樹林、三鶯、新莊、三蘆、板橋、汐止、中永和及新店等「遠到地區」學生為優先考量,木柵、深坑、石碇、平溪及坪林等「鄰近地區」學生以通           勤為原則,如有餘位,上述鄰近地區之學生亦可申請。

[二]四、五、六年級申請住宿,每學期辦理一次,在學期結束前一個月通報辦理登記並經審核,於寒﹝暑﹞假前兩星期時公佈住宿生名單。

[三]四、五、六年級凡申請住宿,簽核程序經核准後,其意願反覆致影響作業流程或中途退宿者,當學期不得再申請住宿。

[四]四、五、六年級學生住宿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於住宿申請單上簽章保證,在宿舍內配合遵守學校各項規定,並填具個人基本資料,以利學校、家屬聯繫。

[五]住宿生一律搭伙﹝三餐﹞及參加夜自習。

[六]本校自114學年度起,為配合國中部辦理新北市大學區之政策,故開放國一、國二及國三學生申請住宿,惟住宿條件如下:

  1. 國中部學生申請住宿,因考量床位之限制,以及國中階段仍鼓勵學生居家通勤,以保持良好的家庭關係及溝通管道,故設籍於石碇、深坑、平溪及坪林等鄰近地區之同學,不得申請住宿。
  2. 設籍於新店或中永和等地之同學,以搭乘校車為優先;若設籍於上述地區之外的國中部同學,經校方評估具備非住宿不可之原因,得申請住宿,惟最終決定權仍屬學校。
  3. 國中部同學若設籍或居住於鄰近學區,且有住宿需求者,由校方列專案處理。

 [七]申請宿舍之順位說明:

    第一順位:高中部同學,並居住於第[一]點所述之「遠到地區」學生。    

第二順位:高中部同學,並居住於木柵、深坑、石碇、平溪及坪林等鄰近地區學生。

    第三順位:國中部同學,並居住於「非」深坑、石碇、平溪、坪林等遠到地區學生。

 [八]以上住宿申請之規定,校方保留所有的解釋權力。

三、床位編排:

 [一]床位一經編定,非有重大原因,不得申請變更,且嚴禁私自調換床位。

[二]國高中部同學,以不同房分隔為原則,若房間不足,則由宿輔老師依最妥適之安排處理。

四、進住與離宿:

[一]學生住宿一學期之時間為:開學當日﹝週五除外﹞起至寒﹝暑﹞假開始前一日止。必要時得於寒﹝暑﹞期輔導時,酌依申請人數及實際需要考量是否可予開放進住。

[二]各寢室設室長一人,由宿輔老師遴選指定產生或由該室學生於進住之日推選產生之。宿舍幹部受宿輔老師之指導,維持宿舍整體之秩序、整潔與安全,以及舍內一切設備之完整,並督促寢室內務之整理與清潔工作之輪派,更須代表該寢室對外處理一切事項。

[三]學生進住宿舍後,應負維護室內所有公物及一切設備之完整與保管之責任,若有損失或損壞應依公務賠償辦法辦理。

[四]住宿生如因故半途離宿者,需填寫退宿申請書,並辦妥一切離宿手續方得離宿,行李須兩週內搬離,有特殊原因無法於期限內搬離者需與宿輔老師討論,逾期1週公告後逕予廢棄物論處。

[五]辦理退宿者依退宿單上日期為準,並辦理退繳伙食、住宿費用。

[六]學校離宿或住宿期滿,應於前一日,還清一切借用品,並辦妥離宿手續。

[七]六年級畢業考完畢後,均配合學校行事曆辦理離宿手續,並由宿輔老師親檢個人保管公物,遇損壞部分依本校宿舍公物賠償辦法辦理。

 

二、住宿生請假規則

一、請假手續依下列權責單位辦理。

 ﹝一﹞上課時間須外出者,按本校學生手冊辦理。

 ﹝二﹞放學後須外出或外宿者須親自向宿輔老師辦理請假手續﹝不得由同學代為請假﹞,經住宿輔老師核准,始可離校。

 ﹝三﹞上述兩項均須請假者,要分別辦理。

二、辦理請假除週六、週日、例假日以正常放假外,其餘按下列方式辦理:

 ﹝一﹞緊急或特殊事故隨時辦理。事假須前一天請假。﹝家長須親自來電請假,且須補證明﹞。

 ﹝二﹞一般事假限在每日下午二點前辦理,不按時限辦理者,不予受理。

 ﹝三﹞請假離校者須經宿輔老師開具外出請假單,以利校門警衛對進出人員管制作業。

三、藉故請假或未經准假私自離校者,嚴予議處。

四、凡違反請假規則者,視情節輕重議處。

五、本細則呈核後公佈實施,如有未盡事宜,得修正補充之。

三、住宿生生活輔導實施要點

一、輔導人員及職掌

﹝一﹞專任日間宿輔老師一人,夜間住宿男宿輔老師一人,女宿輔老師一人。

﹝二﹞輔導人員職責,另件。

二、住宿生應遵守下列有關事項:

 ﹝一﹞宿舍內:

   1、按宿輔老師指定床位進住,將內務整好,且經常保持整潔。

   2、遵守作息時間規定及參加有關宿舍之集合與集會。

   3、來賓或家長來校探視學生,於會客時間在餐廳或指定地點接待,不得進入寢室。

   4、禁止男生進入女生宿舍,女生進入男生宿舍。

   5、不可帶非住宿生、親友進入寢室、且嚴禁留宿外人。

   6、尊重宿舍幹部職權,共同維護寢室整潔秩序,宿舍內嚴禁奔跑、跳躍、嘻戲、大聲喧嘩、使其成為讀書、休息的最佳環境。

   7、室友生病,應先通知宿輔老師。﹝依住宿生急病送醫規定辦理﹞。

   8、貴重物品不建議帶來學校,如是必需品,請妥善保管,否則遺失概不負責。

   9、盥洗衣物,一律晾在指定之曬衣場所。

   10、牆壁門窗應保持乾淨,不可亂貼紙片、釘掛衣物及飾品。

   11、器物損壞應即報告宿輔老師,以利報修。

   12、團體生活個人衛生非常重要,須自我要求,以免妨礙別人。

   13、除吹風機、手機充電器外,其他電器產品需向宿輔老師報備申請核准後方可使用,以防大樓電源過載,造成停電或火警。

   14、宿舍內可穿著拖鞋,離開宿舍必須穿鞋子,服裝整齊,嚴禁赤膊,赤腳穿內褲出寢室門,以維個人尊嚴及校譽。

   15、各寢室廁所要保持整潔,且每日受檢。

   16、非因疾病,未經允許,上課時間不得回宿舍躺臥床上。

 ﹝二﹞餐廳內: 

  1、已逾開飯時間,不得要求宿輔老師或廚工給予飯菜。

   2、禁止穿著背心、內褲或赤膊及穿拖鞋進入餐廳。

   3、嚴禁進入廚房。

   4、請保持餐桌禮儀進入餐廳後禁止高聲談話或喧嘩與故意敲擊碗筷。

   5、未經許可,禁止將飯菜攜出餐廳使用。

   6、因故不能進入餐廳吃飯,必須本人或請同學向宿輔老師報告。

   7、對飯菜有意見應向宿輔老師反映以代為協調。

   8、用餐完畢須將桌面、地面整理清潔,碗筷洗滌並自行保管﹝不得留置於餐廳﹞,共同維餐廳整潔衛生。   

三、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,視實際狀況依校規給予記功、嘉獎、表揚或其他適當之嘉勉。

 ﹝一﹞熱心公益有顯著表現者。

 ﹝二﹞參加舍內競賽成績特優者。

 ﹝三﹞參加舍內各種服務工作特別努力者。

 ﹝四﹞對樹立優良舍風有特殊貢獻者。

 ﹝五﹞勉勵同學或調處同學糾紛有具體事實及成效者。

 ﹝六﹞遇有特殊事故,處理得宜,值得獎勵者。

 ﹝七﹞主動積極負責整個宿舍秩序整潔者,

 ﹝八﹞拾物﹝金﹞不昧,立即送繳招領者。

 ﹝九﹞禮儀周到,進退有度,應對有節者。

 ﹝十﹞其他符合校規及宿舍輔導獎勵規定,值得獎勵事蹟者。

四、住宿生違反住宿規定應予處分,其標準如下:

 ﹝一﹞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予記警告:

  1、無故未參加集會或早點名時尚未起床者。

   2、宿舍內務不整潔,屢勸不聽者。

   3、夜自習時間不在指定地點。

   4、不在規定時間內洗澡、洗衣物者。

   5、自習時間大聲講話影響他人,屢勸不聽者。

   6、未按規定穿著服裝者,有礙觀瞻、生活禮儀者。

   7、任意在寢室內運動﹝如打球﹞影響他人者。

   8、未配合作息時間者。   

   9、不聽從室長或室友勸告、糾正、態度傲慢者。

   10、請假逾時未歸者。

      11、破壞他人內務或特定檢查日期內務不潔者。

      12、睡他人床舖或睡地上者。

      13、男女於陰暗處聊天或舉止親暱者,逾越生活禮儀分際。

      14、逕自攜帶危險物品﹝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項目﹞將兇器﹝刀械、棍棒﹞或經政府公告屬危險爆裂物、易燃物﹝如鞭炮、沖天炮、照明彈等﹞帶進宿舍﹝依法辦理﹞。

      15、將不良書刊、圖片、雜誌帶進宿舍或閱讀者。

      16、具有相當於以上各目之不良行為之一,合於記警告者。

 ﹝二﹞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予記小過:

   1、將非住宿生帶進寢室內或在寢室內會客者。

 2、未報備私裝電源使用電器者。

3、未經允許私自進入他人寢室者。

   4、影響宿舍安寧或公然污辱者。

   5、男生進入女生寢室或女生進入男生寢室者。

   6、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。

   7、在宿舍內賭博、抽煙﹝包含新式煙品﹞、喝酒、嚼食檳榔者。

   8、不假離宿、越牆進出學校,屢勸不聽者。﹝安全事項,屢勸不聽,家長座談後逕予退宿﹞

   9、不聽從宿輔老師輔導或言詞不當威脅幹部或態度傲慢者,輔導未果。

   10、私自留宿親友、同學不聽規勸者。﹝直接退宿﹞

   11、破壞公物,情節較輕者。﹝須賠償﹞。

   12、散播謠言,影響他人心理,任意挑撥人際關係是非者。

   13、有偷竊行為者。

            14、具有相當於以上各目不良行為之一,合於記小過者。

 ﹝三﹞合於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予記大過:

   1、吸食或注射違禁品者。

   2、蓄意滋事、打架者。

   3、破壞或玩弄火警警報器,消防器材、防盜安全門、防盜警鈴。

   4、態度傲慢誣蔑師長者

   5、具有相當於以上各款之不良行為之一,合於記大過者。

五、患思覺失調﹝精神官能方面疾病﹞或傳染疾病,為維護住宿生之安全有隔離必要者,得請其停止住宿,以維護學生健康與安全,俟其康復後,且經醫師診斷證明,可再申請住宿。

六、夜自習屬校內正課時間,上課時間不得任意使用手機。

七、違反本要點者,由宿輔老師或生輔組即時通知學生家長及導師了解,協助管教。如情節重大者,經召開學務會議決議得簽請校長核定退宿處分。

八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補充修正之。

四、住宿生幹部職掌

經評估行為表現、熱心服務者,得經幹部推派、學校選派擔任以下住宿生幹部人員工作。

總室長:

一、協助宿輔老師之指導住宿生及掌理有關舍務事宜。

二、集合時擔任指揮。

三、每週彙整及統計各寢室秩序及內務整潔評比成績呈報予宿輔老師。

四、特殊事件之防範與反映。

五、集合、自習、查舖時清點人數。

六、其他臨時交辦事項。

總內務長:

一、協助督導各寢室內務檢查事宜。

二、綜理宿舍環境區域、衛生工作之清掃與維護。

三、其他臨時交辦事項。

活動長:

一、負責協助策劃住宿生活動有關事宜。

二、其他臨時交辦事項。

伙食長:

一、負責餐廳整潔之維護。

二、蒐集住宿生對伙食之建議。

室長:

一、寢室清潔值日及公差之輪派。

二、集合時清點人數及回報。

三、協助督促室友按時作習及秩序整潔之維護。

四、特殊事件之防範與反映。

五、其他臨時交辦事項。

五、學生宿舍內務檢查實施辦法

一、檢查項目:

床舖、個人桌椅、書櫃、地面、牆壁﹝亂掛衣物或張貼畫刊等﹞、窗戶、垃圾、廁所等。

二、評定標準:

一、床上棉被和枕頭整齊放置,床鋪平整,床上保持整潔,不可擺放雜物。

二、書桌抽屜以放置整齊為原則,人員離開必須緊閉,桌面保持乾淨,只能放置檯燈及相框,椅子放置書桌中央並靠攏。

三、書籍應放置整齊,雜物妥善收納。

四、地面保持乾淨,不可隨地堆放雜物,鞋子靠牆或床,整齊擺好。

五、牆面、衣櫃、寢室門、書桌等不可張貼、懸掛海報﹝貼紙﹞、衣物掛於衣櫃內,不可任意亂掛。

六、窗戶保持整潔,窗臺內不可堆放雜物。

七、垃圾每日清理乾淨,並放於指定地點。

八、寢室門玻璃,禁止用任何物品遮掩。

九、寢室、廁所應保持整潔、乾燥。

三、檢查時間:

    一、固定時間:每日早上七點二十分至七點五十分。

四、檢查人員:由學務處行政人員或生輔組、宿輔老師編組考評。

五、檢查計點方式:每學期結束前按宿舍積分,依比例登記獎懲。

六、住宿生早上七點二十須離開餐廳及宿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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