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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,「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」第2條、第9條業經勞動部於114年11月21日以勞動條4字第1140149019號令修正發布。

主旨: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,「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」第2條、第9條業經勞動部於114年11月21日以勞動條4字第1140149019號令修正發布,請查照。
說明: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11月24日總處培字第1140024603號書函辦理,並檢附原書函(含附件)影本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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