銓敘部函以,「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」部分條文,業經考試院、行政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會同修正發布。
主旨:銓敘部函以,「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」部分條文,業經考試院、行政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會同修正發布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5月22日部退四字第11458260821號函辦理。
二、查旨揭修正條文第11條第2項規定略以,除第3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,自發布日施行。爰本次修正條文第2條、第6條及第8條之1自114年5月17日施行;至修正條文第3條之施行日期,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。
三、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1份。
(新北市政府114年5月29日新北府人給字第1141015508號)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5月22日部退四字第11458260821號函辦理。
二、查旨揭修正條文第11條第2項規定略以,除第3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,自發布日施行。爰本次修正條文第2條、第6條及第8條之1自114年5月17日施行;至修正條文第3條之施行日期,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。
三、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1份。
(新北市政府114年5月29日新北府人給字第1141015508號)
瀏覽數:
